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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發布關于《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內容如下。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
10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發布關于《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內容如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保護制度,提高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ysghc@mct.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郵編:100020),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1月15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并經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系統性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推進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范圍為設區的市、縣或者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履行申報、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并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已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八)符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標準。
第八條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作為建設單位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九條 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四)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文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當廣泛聽取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文化形態對傳承中華文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價值與作用的描述;
(二)保護區域范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工作: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通過的申報地區進行考察;
(三)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標準,結合初審、考察情況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答辯環節;
(四)根據評審情況,確定公示名單,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五)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設立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六)連續兩次申報均未獲批的地區,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第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未按期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報,暫停補助經費。設立滿兩年仍未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予以退出名錄。退出名錄后,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第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文化遺產、旅游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在建設單位領導下,統籌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附件2
關于《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保護制度,提高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開展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復設立了23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共有4批21個通過建設成果驗收,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近年來,各地通過設立機構、配備經費、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等方式積極推進建設工作,積累了很多工作經驗,取得了明顯建設成效,得到了社會各方認可。
隨著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的不斷深入,《辦法》部分規定已不能滿足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工作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近年來有關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體現到《辦法》中;二是根據中央為基層減負要求,需要進一步簡化、優化申報設立、評估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三是需要將近年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總結提煉,補充完善到《辦法》中。
2025年1月,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列入創建示范保留項目。修訂《辦法》列入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計劃。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修訂《辦法》工作方案,成立文件起草組、專家咨詢組,經過實地調研、研討交流、課題研究、集中起草等,形成初稿。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單位、基層相關單位、基層非遺保護工作者等方面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向中央宣傳部、全國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書面征求意見。針對反饋意見開展論證,及時吸納調整。在以上工作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修訂稿。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總則部分
在“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部分,增加“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推進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表述,體現習近平總書記近年來有關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
(二)申報設立部分
1.鑒于經過十八年的探索實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已積累了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各地也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各方面認可,結合各地和專家意見建議,目前取消“實驗”階段條件已較為成熟,本次修訂取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階段,符合條件的直接設立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2.針對申報條件限制過多、標準不夠清晰等問題,在“申報條件”中,將“在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調整為“已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取消已成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兩年的限制規定;增加“符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標準”要求,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3.針對評審工作程序規定不夠清晰的問題,明確包括初審、考察、專家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其中,將“專家論證”調整為“專家評審”,明確“公示5個工作日”“公布”等要求。
4.針對能否多次申報的問題,新增規定“連續兩次申報均未獲批的地區,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5.針對編制總體規劃指導不夠的問題,新增規定“總體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前,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見”。
6.針對未按期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缺少處罰性措施的問題,新增規定“未按期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報,暫停補助經費。設立滿兩年仍未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予以退出名錄”。
7.針對取消“實驗”階段后,如何進一步加強管理的問題,將建設成效評估由“每五年一次”調整為“每三年一次”,新增處罰性規定“對評估不合格的,暫停補助經費,一年內進行整改。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錄”。
8.針對退出名錄后是否還可以再次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問題,新增規定“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9.針對如何體現推進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的問題,在對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的要求中增加“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文化遺產”方面的表述。
(三)建設管理部分
1.針對需要進一步夯實地方人民政府責任的問題,明確建設單位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
2.為進一步體現整體性保護的要求,增加“推進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和文化生態協同保護”“鼓勵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設立展示場所”表述。
3.結合2021年8月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將非遺與教育結合有關內容調整為“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通識教育讀本,開發數字化教育資源,在中小學開設特色課程,在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設立相關專業和課程,廣泛開展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推進‘非遺在校園’工作”。
4.鑒于脫貧攻堅任務已完成,將非遺助力脫貧攻堅有關內容調整為“積極開展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工作,設立非遺工坊,帶動群眾就業增收”。
5.結合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的需要,新增“非遺與旅游融合發展”表述。